对就业困难学生实施帮扶,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学生等就业工作的基础,是落实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、残疾学生和女学生帮扶政策的需要。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根据客观、公正、公平、合理的原则,在切实掌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基础上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意见。
一、 帮扶对象
就业困难帮扶对象是指家庭经济困难,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,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,包括残疾生学生和孤儿。
二、 帮扶原则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帮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家庭所在地乡、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,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工作相结合的原则。
三、 帮扶机构
就业援助实施主要由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,各系配合实施。
四、 帮扶程序
就业困难帮扶实施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。
1、 每学年开学时,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布置启动毕业生中就业困难帮扶认定工作。各专业系组织学生填写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就业困难帮扶申请表》。
2、 各专业系将学生提交的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就业困难帮扶申请表》,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,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,认真进行评议,确定其就业援助学生资格。
3、 各专业系将审核并签署意见的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就业困难帮扶申请表》统一交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。
4、 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各专业系提交的资料实施就业困难帮扶、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并实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。
就业指导办公室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